本网镇江讯:镇江京口区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结合行政案件的特点,强化能动司法,加强诉讼协调工作,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妥善化解行政争议,2007年审结的43件行政诉讼案件中,通过协调和解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26件,协调和解率达60.50%,居全市基层法院第一,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强化能动司法,适当介入,促进依法行政。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不当,及时向行政机关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协助行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并建议行政机关主动纠正错误,以取得相对人的谅解;对行政机关在诉讼后意识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积极协助行政机关做好相对人的说服工作。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志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促使当事人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例如在审理一起行政低保案中为妥善解决案件中发现地方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由分管院长、行政庭庭长及承办人多次到市法制办、市中院、区政府、区民政局加强沟通协调,建议对人户分离的低保对象的管理操作方式提升到法规、规章的层面上,这样不仅可以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也便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协调被告主动将停发的低保金给付了原告,原告撤回了起诉。由于能动司法、介入恰当,行政主体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的占撤诉案件数的近三分之一。

二、坚持耐心说服,释法解惑,规范诉讼行为。在行政诉讼中,一些当事人对那些行政争议法院可以起诉,那些行政争议不能起诉往往不是十分地清楚。对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或者原告不适格的,耐心细致的做好法律解释工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悉心说法,释疑解惑,促使原告自动撤回诉讼,减少当事人的诉讼和行政机关的诉讼成本。如年近八十的周某诉镇江市房产管理局要求撤销颁发给他人的产权证案,审查中发现周某与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的发证行为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其没有合法的行政诉权。该院没有一裁了之,而是耐心地向周某解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解释,周某对法院认真负责的精神十分满意,主动撤回了起诉。

三、适当扩大审判外延,促进案结事了。对一些涉及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劳动保障等影响重大、时效性强的案件,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大局的敏感案件,及时有效地开展庭前、庭外协调,尽最大努力促使当事人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及时妥善的化解纠纷,并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既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重点工程和项目的顺利推进,维护了社会稳定,得到相对人和政府的一致好评。2007年镇江市政府采取引进外来投资的方式,对脏、乱、差长期影响上万群众生活,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年强烈呼吁解决的江滨社区菜市场进行整体改造,该工程系民心工程。工程结束后,镇江市房产管理局依法向投资人孟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原市场经营户何某等六人以镇江市房产管理局的颁证行为侵害了其通行权和经营权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不仅直接影响了市场的按期开业和群众的生活,而且也影响着镇江的投资环境。京口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及时找准矛盾的焦点,有针对性的做好协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经多次调解,促成原告与第三人孟某达成了房屋租赁协议,原告主动撤回了诉讼。2007年该院通过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的此类案件就有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