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车撞死老人 “搭便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刘德龙 苟连静 发布时间:2012-08-13 浏览次数:303
自己的自行车坏了,便到同学家“搭便车”。谁知同学骑行电动车的途中撞死一名老人,两名少年各自的父母均被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并执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个家庭分别承担不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小明和小亮都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住在同一小区,二人都报名参加了同一地点的补习班。去年11月9日晚,小亮自己的自行车坏了,便到小明家中,表示了“搭便车”的意愿。小明于是驾驶其母亲的电动自行车搭乘小亮同往补习处补习。
途中,电动车车篮碰撞到了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70多岁的老人张某,后张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救治无效,导致死亡。两个孩子受到巨大惊吓,被带到交警部门做笔录。后因涉案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16周岁以上人员方能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人员、由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本案发生时,未满16周岁的小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了已满12周岁小亮行驶在道路上,违反了上述规定。另外,行人要过机动车道,应从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过街设施的,应该从人行横道线通过,死者违反了上述规定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死者本人承担35%的责任,由小明家庭承担45%的赔偿责任,“搭便车”的小亮家庭承担2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