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苏州虎丘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案件过程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坚持“三个设定”使得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努力为未成年人茁壮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是设定离婚诉讼暂缓期。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庭前先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未成年子女的学习、生活、身体情况,必要时还会到未成年人就读的学校了解情况。如果发现可能涉及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则建议当事人暂缓诉讼,如当事人拒绝的,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案件审理,待相关事由消除后再恢复审理。

二是设定抚养权归属裁量标准。在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因素:一是父母自身的抚养条件、二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三是社会机构的意见。必要时,承办人会委托当地的基层组织对父母双方陈述的抚养条件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是设定抚养基金制度。为防止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原因在将来无法落实到位,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承办法官建议父母双方各拿出部分财物,设立抚养基金,由双方相互制约、共同监管,专门用于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以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