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院首次对案外人持伪造法律文书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作者:王评 张春俊 发布时间:2008-05-06 浏览次数:714
本网镇江讯:近日,镇江中院首次对案外人持伪造法律文书提出执行异议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2003年,中院在执行本市某银行与江滨塑料胶木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江滨塑料胶木厂位于本市江滨新村的部分房产评估后,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部分房产折价抵偿了其所欠债务。但时隔5年后,案外人李某持中院(2003)镇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和苏房估镇字(2003)第044号评估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要求中院撤销(2003)镇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返还其相关财产。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异议人李某的异议事项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现,异议人李某所提供的中院(2003)镇执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及苏房估镇字(2003)第044号评估报告复印件与原件的内容均不相符,且原裁定折价抵债的财产不包括异议人李某主张的自建辅助用房部分,其提交的复印件中所涉及的自建辅助用房部分均系伪造添加的内容。
案外人李某伪造法律文书提出执行异议,这一行为在我市法院尚属首例,引起了中院执行局的高度重视。该局立即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材料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中院执行局主动向李某行使释明权,进行法制宣传,指出其提供的证据系伪造和持有伪造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要求李某主动纠正其错误行为,但李某仍坚持其异议主张不予改正。鉴于李某所提执行异议的依据为非法证据,中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