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四种途径实现诉调对接
作者:马娟 发布时间:2008-04-25 浏览次数:867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近期受理了一起该县魏集镇原告有26人之多的群体性诉讼,该院在当地镇政府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立即派法官现场指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避免了可能引发上访情形的发生。
工作中,睢宁县人民法院为建立高效快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紧紧抓住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点,积极探索建立了四种对接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一是加强指导。为了帮助人民调解组织更好地调解案件,该院尽可能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法律、调解方案等方面的指导,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案件调解成功。在具体指导上,或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指导,或亲临调解组织,与调解组织共同商讨,进行现场指导。
二是委托调解。对于那些事实较为清楚、法律关系较为明晰的简单民事纠纷,该院在立案受理案件后,迅速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0日内无论调解成功与否,人民调解组织均需将案卷送回人民法院,从而有效地加快了办案速度,确保了纠纷的快速解决。
三是联合调解。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案件。这类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协调或名方参与调处,人民调解组织可能难以驾御而难以胜任调解。对这类案件,该院往往通过联合调解室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士共同调解处理,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协助调解。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审判法官认为案件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力量协助时,该院便邀请他们协助调处案件。比如请调解组织或当地居委会找当事人谈话,或为审判法官提供一些影响当事人认识的信息等等,从而快速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