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沈某某驾驶超载变型拖拉机与违规骑自行车的阮某某相撞,致使阮某某多处受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不算,还无辜牵连了拖拉机主。高邮法院今年3月审结了这起因双方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2008113,被告沈某某驾驶苏1306775号变型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至S333省道159KM+100M处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原告阮某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现在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尚未治疗结束),经诊断为左颞骨折、颅底骨折、左颞硬膜下血肿、原发力眼神经损伤等,现已用去医疗费80265.83元。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0833作出邮公交(2008)第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沈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重量的变型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阮秀兰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苏1306775号变型拖拉机为被告赵某所有,其雇佣被告沈某某驾驶,事故发生时亦是在雇佣期间。

法院认为,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且原告也有过错,应合理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阮秀兰医疗费57812.66元,被告赵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