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庙头法庭执行工作“四用”促和谐
作者:周军 仲斗 发布时间:2008-04-21 浏览次数:758
本网宿迁讯:沭阳法院庙头法庭地处偏远农村、直接面向群众,发挥着方便群众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保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参与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庙头法庭的执法环境、执行对象都有其自身特点,该庭的执行工作切合农村实际,制定了适用于农村现实情况的“四用”执行办法。
一、充分利用调解网络。该庭强化诉调对接工作,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共同建立执行协调机制,由法庭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构建执行工作协调网络。由协助执行员协助执行人员做好辖区内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方面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协调工作,使法院定纷止争的功能更加完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手段更多样,维护稳定、安定秩序的效果更明显。
二、合理运用强制措施。在农村,被执行人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自动履行的观念不强,执行强制措施还不能达到理想的效力,滥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往往会激化矛盾,很难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强制措施的震摄作用只能适用于那些长期逃避、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老赖”,该庭执行人员对待大部分被执行人仍然耐心地做好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逐步提高执行效率。
三、灵活采用执行方法。该庭执行人员从不教条地适用法律条款和呆板地执行判决书内容,而不考虑农村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现实情况。例如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尽量回避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以及婚丧嫁娶之时;农忙季节避免因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农业生产;对待确实家境困难、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分期分批、暂缓的执行方法,杜绝了因执行手段太过强硬、激进而增加了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普法妙用执行回访。该庭执行人员在送达、执行的过程中,抽出少量的时间以走访的形式与已经执结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交流,在农村用这种“聊家常”的方式,能够面对面地征求群众意见、宣传法律知识、答疑解惑、增进了解,消除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减少涉诉上访,提高法庭的公信度,积累执行的工作经验。让有诉讼经历的当事人来宣传、普及法律,效果更直接、明显。该庭长期坚持执行回访,逐步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构建了良好的执法环境,维护了农村的社会安定。
近五年来,该庭从未发生涉诉上访事件,积极参与辖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得到上级领导充分肯定,去年该庭被省高院授予“最佳人民法庭”,干警荣获 “市十佳政法干警”,“省诉调对接先进个人”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