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多年的执行实践一再表明,强制执行之前向被执行发履行通知书,积极意义很小,而有起到“通知转移财产”的反作用。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即“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规定有效的防止了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将被执行而隐匿财产的现象,使的惯于隐匿财产的“老赖”无法再赖。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领会了新民诉法的精神后大胆的应用到实践中去。

226,一起标的十二万余元的执行案件立案,执行法官当日接到案件后,及时与权利人鹿某谈话,鹿某反映被执行人某砖厂有装载机一台。执行法官当即组织人员到砖厂将该车查封,异地存放。当天被执行人主动与法院联系,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将该车交付权利人以抵清该案债务,该案遂于立案当日告结。

47,姚某收到法院查封自己账户存款十万元的通知书,才恍然大悟自己的十万元已被贾汪法院执行局冻结,已经成为被执行人,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他只得积极协商还款。

惯于逃避执行的两个“骨头”案均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