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此,一桩因妻子停车收费导致与他人争吵引发的伤害案划上了句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42日下午1点左右,在该市运河镇桃花岛公园西门口,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林某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张某、杜某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其妻子与他人厮打后,迅速驱车赶到现场,对正在厮打中的张某,用拳头迎面一击,致其受伤。经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

 

事情发生后,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张某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放弃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视其有悔罪表现,同时结合案发起因,对其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