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日前,张家港法院金港法庭通过明理释法和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使一抚育费纠纷案件当事人息诉服判。

1991年出生的小斌系王某与董某的婚生子,自幼患有肾病综合症,2004年年底被诊断为尿毒症中期。200783,董某与王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小斌由王某负责抚育,董某不给付任何费用。20071226,小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母董某承担生活费、医疗费。金港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时向董某送达了应诉通知,并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由于双方情绪激动,意见分歧较大,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庭经开庭审理查明,小斌享有大病医疗救助,可报销部份医药费,且每月享有220元的低保边缘困难救助金,王某在保税区一公司工作,收入尚可,而董某却无固定工作。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董某自200811起每月负担小斌抚育费200元,并负担医疗费用中超出可报销外的部分及因治病所支出的交通费中的50%

案件宣判后,王某情绪异常激动,认为判决的标准过低,拒不签收判决书,并将婚生子小斌留置在法庭。承办法官一方面通过电话对王某进行教育疏导,另一方面及时与王某所在单位及村委取得联系,共同做王某的思想工作,并在当地村委的配合下,将小斌送回了家中。但时隔数日,王某又将小斌送到法庭,让其睡在法庭办公室内,严重影响了法庭的正常办公秩序。庭领导及时向分管院长进行了汇报,并会同承办法官对王进行批评教育,结合法律规定,对其诉求逐一分析,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疏导,王某最终认识到法院已充分支持了其子的合理诉求,对自己的行为作了检讨反思,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抚养好自己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