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被告人专门盗窃电动自行车
作者:竹青 发布时间:2012-08-10 浏览次数:257
近日,江苏省邳州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此,在该市一直活动猖獗的专门盗窃电动自行车团伙终于被打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至12月间,四名被告人先后与他人交叉结伙在该市市区内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共盗窃各种品牌的电动自行车14辆。其中,被告人马某某、石某某参与盗窃11起,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6451元;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9起,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5714元;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被告人马某某、石某某租用车辆用于盗窃,仍将车辆租给其使用,并收购盗窃来的电动车,共参与作案2起,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487元。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马某某、石某某、张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贾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