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975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多次打电话给朱某,让搞点绣花线给他,朱某正需要钱就开始偷线。2007年10月至12月间朱某利用在某线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便利,多次盗窃该公司生产的30/2X6规格的绣花线614公斤及9/2规格的绣花线3公斤,所窃财物计价值人民币46245元。其间,被告人朱某分7次将总价值为人民币42975元,计重573公斤的30/2X6绣花线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明知是赃物的被告人张某,并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向其销售而获得人民币15690元。2007年12月6日,盗窃时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交代了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案绝大部分作案事实,并被追出计价值人民币195元的9/2绣花线3公斤及计价值人民币6150元的30/2X6绣花线41公斤发还被害单位;公安机关另追缴被告人朱某部分卖赃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某于2007年12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交代自己的作案事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张某处追出计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30/2X6绣花线100公斤及其所收部分赃物折价款人民币33600元发还被害单位。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退出部分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7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而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