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次日也勿驾车 否则构成危险驾驶
作者:陈进 吴婷 发布时间:2012-08-10 浏览次数:283
今年6月9日晚,浙江来镇的朱某和朋友欢聚一堂,一醉方休,酒后朱某找朋友代驾将车开回住处。经过一夜的休息,次日上午10时许,朱某需要外出办事,他自我感觉酒醒了,以为没事了,遂谢绝朋友要代驾的建议,自己驾车由丹徒工业园往谏壁方向行驶,途中正好遇上交警例行检查,朱某被查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日前,丹徒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朱某对自己酒后驾车的侥幸行为深表后悔,虽然知道醉驾的社会危害性及法律后果,但是仅仅认为在酒后的当天不应驾车,却没想到饮酒过度,即使是次日也不应驾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在饮酒至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1.25mg /ml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安全已构成了威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判处朱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