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规范执行裁决权落实民诉法新要求
作者:宛华斌 发布时间:2008-04-15 浏览次数:693
本网常州讯:常州新北法院认真贯彻省高院《关于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狠抓落实,多措并举,克服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优化整合内设机构,确定新成立的裁决综合科具体负责裁决工作,有效实现了裁决权与实施权的分权制约,为新民诉法的顺利实施和执行规范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科学界定裁决权行使范围。执行局重新科学配置裁决权和实施权范围。规定以下权利由裁决综合科行使:审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是否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案件中止、终结;审查执行行为异议、审查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等。而其它权力均交由实施科行使,确保裁决权在法定范围内高效、公正运行。
二是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经执行局研究决定,裁决科合议成员与实施科合议成员相分离。为了促使各科照章办案,执行局相继修改和制定一系列制度,如《裁决综合科职责》、《执行实施科职责》、《案件移送裁决规则》、《执行法官工作细则》、《执行助理工作职责》等,配合改革前推行的制度如执行告知制度、执行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参与分配制度等,充分保障了裁决权的顺利行使。
三是确立严格的操作程序。执行局实行裁决案件流程管理,规定实施科移交案件裁决时严格按照流程操作。移送裁决前,实施科应就需要裁决的事项形成合议,制作好通案笔录;移送裁决时,承办人详细填写裁决移送表,明确需要裁决事项及理由,随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裁决科签收;裁决科一般应在七日内讨论并作出审查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局领导批准;裁决科应在作出裁决后三日内将裁决案卷材料交还承办人处理。
四是建立执行预警机制。为了充分发挥裁决权的监督功能,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执行局专门建立了裁决案件工作台帐,对裁决意见和裁决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完善了问题档案制度,同时定期在局务会议上予以通报批评,做到问题提前发现,错误提前纠正,实现了执行监督关口前移,减少了违法执行现象的发生。
五是合理规制裁决权行使。为了防止裁决权被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从三方面入手:首先,执行裁决科只在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其次,执行裁决科行使职权是被动和中立,它只能依执行实施科、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不得主动行使裁决权,避免裁决权提前介入;最后将执行裁决权的行使纳入监督的轨道,当事人对执行裁决科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