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实行“一站式”服务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相确认
作者:刘芸 赵刚 发布时间:2008-04-15 浏览次数:680
本网无锡讯:蒋某诉刘某等人继承纠纷上诉一案,蒋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免费提供了法律服务。法院根据司法机关已作出的法律援助决定,不再进行审查,按相关规定直接给予司法救助,同意其免交诉讼费3000余元。
近日,无锡中院与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规定》正式实施。此项新惠民措施的出台,将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先行申请司法救助获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告知可以向同级司法局主管下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于法院的司法救助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直接予以承认,不再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同样,人民法院也应该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并按相关规定给当事人落实诉讼费用的免、减、缓,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救助,使得弱势社会群体能够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局应加强对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法律援助机构要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以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确保被援助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