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明确房屋归属 离婚后有义务配合办理手续
作者:刘金霞 发布时间:2012-08-10 浏览次数:331
在众多的离婚案件中,房产始终是焦点之一。如果女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对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放弃权利,那么是否就可以从此与原配偶彻底脱离关系,远走高飞了呢?其实不然,因为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必须有女方协助方可办理,而且,女方亦有义务协助办理。近日,常州钟楼法院审结一起此类型案件。
原告洪某、金某系夫妻,小洪系他们的独生子,2004年6月小洪与小林结为夫妻。可是好景不长,小夫妻婚后吵闹不断,矛盾频发,于是在2005年5月,即婚后不到一年两个人就办理了离婚手续。因两人尚未生育子女,所以也没多少牵挂,只有一套房子是小林和父母在2002年底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的,2005年4月,小洪与父母又一起支付了剩余房款及房屋契税。离婚时,小林表示自己放弃对房子的财产权利,并且以为从此和小林可以划清界限,不相往来了。可不曾想到,当小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房管部门告知需小林配合,可是此时小洪怎么都联系不上小林了,无奈,小洪与父母无奈之下将小林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房屋所有权并要求小林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讼争房屋房款支付时间处于洪某与金某、小洪与小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讼争房屋应为四人的家庭共同财产。离婚时,小林与小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归小洪所有,小洪已作出放弃讼争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综上,讼争房屋应认定为三原告的家庭共同财产。被告小林虽明确表示讼争房屋归小洪所有,但被告小林仍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讼争房屋归三原告所有,被告小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三原告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