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从今年41日起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高了对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的单位3万元以下加重为30万元以下,无锡南长法院首次运用新规定,近日对一起已达成协议有还款能力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进行了重罚,使受罚单位产生了震慑。

200510月,某工程公司与某购物分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工程公司负责购物公司的水电工程施工,双方对工程造价、质量等作了约定。20067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上述水电工程的结算价款为280多万元,后购物分公司支付了部分价款。200712月,工程公司向无锡南长法院起诉,要求购物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偿付43万多的余款。20081月,在南长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两购物公司于1月底前一次性支付工程公司39万多元。至20083月,两购物公司均未偿付欠款,工程公司于是向南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锡南长法院执行局在调查后发现,购物公司账上有百万的存款,但却不履行双方约定的付款协议,经过法院的工作,购物公司也认识到了他们的行为,且由于本案案件发生在200841以前,立案也是在200841以前,针对以上情况,结合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南长法院决定对两购物公司处以人民币6万元的罚款。

法律链接:《民诉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