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闪婚现象并不罕见,然而闪婚所隐含的不稳定因素却是显而易见的,由此所导致的离婚率更是居高不下。如果跨国婚姻,双方相聚时间短暂,那么婚姻的不稳定性更是大大上升。近日,钟楼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巴西国籍的原告瑞某和中国籍的被告郑某离婚。

 

法院审理查明,瑞某及于某在20098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1022日登记结婚。因工作原因,两人聚少离多,主要依靠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交流。一年后,瑞某生下儿子小雨,结果孩子未满月,瑞某即与于某产生纠纷,瑞某离开于某,后在12月瑞某将小雨从于某家带走,201012月起至今小雨一直跟随瑞某生活。瑞某曾于201010月向钟楼法院起诉要求与于某离婚,后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了瑞某诉讼请求。现瑞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另查明,于某于20091027日收到瑞某的汇款8990欧元,庭审中瑞某要求于某归还该款,折合成人民币为100000元。于某婚后购买了轿车一辆,车价为120000元,于某陈述购车时向其母亲借款7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瑞某坚持要求离婚,于某则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法院所作调解工作未能成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仅认识两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矛盾,仅婚生子出生后,双方因矛盾激化便多次报警。特别是在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有改善,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因婚生子小雨未满两周岁,且自201012月起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故小雨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轿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购买车辆所欠的借款亦由被告承担。对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归还其8990欧元的主张,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8990欧元系被告婚前所借,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瑞某和被告于某离婚,婚生子小雨随原告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