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报告
作者:史玮 发布时间:2012-08-10 浏览次数:354
近日,苏州中院发布2012上半年度苏州地区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报告,具体介绍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提炼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总结审理此类案件的主要经验和做法。苏州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家庭矛盾、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拆迁涉及的大额经济利益纠纷,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工作总体呈现平稳运行态势。今年上半年,苏州地区共审结婚姻家庭类案件3523件,调撤率超过50%。
[案例1]
江某和董某都是苏州本地85后青年,2009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在恋爱了半年之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一般,婚后仍缺乏沟通交流。新婚2个月后,由于夫妻生活不和谐,双方隔阂日益加深,董某便搬回娘家居住。之后董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最终法院在调解无果且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解读]
离婚纠纷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的绝大多数,且诉讼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婚姻家庭类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占据绝大多数,约占85%左右。离婚纠纷案件还衍生出了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案件。随着“80 后”进入结婚高峰期,离婚纠纷案件主体曾现出年轻化的趋势,这与年轻一代的家庭婚恋观有很大的关系。现在年轻人的婚恋观越来越开放,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多,恋爱更自由,双方婚姻的婚前基础差,了解不够全面,感情基础薄弱,加之年轻人又以个人为中心,家庭责任感不强,冲动结婚、冲动离婚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案例2]
同为80后的小张夫妇,结婚之初夫妻感情尚可。婚后由于生活习惯、家务分担等因素逐步造成两人关系冷淡,女方无故怀疑小张有外遇。之后双方产生矛盾,双方及其亲属间不断发生纠纷。2009年5月女方提出离婚,并自行搬回娘家居住。小张起初不想离婚,可8月的一天晚上,女方亲戚上门吵闹并将小王打伤。小张认为现在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女方再生活在一起,便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准许二人离婚。
[解读]
女方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方,父母不当介入也是离婚产生的重要原因。离婚纠纷诉讼中,女方提起诉讼的比例要高于男方。女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双方性格不合、男方家庭暴力、不务正业、婚外情等,其中家庭暴力和婚外情尤为多见。在离婚纠纷中,父母不当介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80 后”的年轻一代通常都是独生子女,对家庭的依赖性较强,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意识也往往更强烈,而且立场坚决。目前审理的案件中有许多夫妻之间的矛盾本身尚未达到破裂的地步,但是由于父母的不当介入,反而激化了矛盾,导致两个家庭的对立,最终致使原本尚能挽救的婚姻走入死胡同。
[案例3]
小丽和小马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领取结婚证,由于小马是苏北农村,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所以当时小马是入赘小丽家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的婚前、婚后感情尚可。可没过多久,因小马与小丽家人关系不和,两人多次从女方娘家搬出另行居住。2005年,小丽发现小马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从而产生夫妻矛盾。2007年因为生活琐事小马与小丽及其家人发生争吵,进而加深了夫妻矛盾。小丽曾于2007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08年6月,小丽第二次诉讼至法院,后认为再给小马一次机会,撤回了起诉。2009年7月,小丽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此后,两人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10年6月,小丽第四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最终认为两人之间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马某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及生活琐事而产生夫妻矛盾。小丽曾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及小丽撤回起诉后,夫妻仍分居两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无和好表现,夫妻关系无改善,故认定两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对小丽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解读]
外出人员和外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苏州作为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开放性城市,外出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比较多,这类人群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第一,夫妻一方外出经商或来苏务工,这类人群长期在外,对家庭和子女照顾较少,导致另一方的不满,双方感情出现问题,或者是长期在外的一方无法忍受寂寞,又或者是接触到外面的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较之过去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与他人重新组成家庭,主动要求离婚;第二,夫妻双方均为外来人员,他们往往为生计奔波,夫妻之间平时缺乏交流沟通,而在发生矛盾后又没有家人可以诉说、开导,导致矛盾越积越深,直至离婚;第三,外来男性入赘至本地,在这样的家庭中,有的是因为男尊女卑的封建观念作祟,时常感到自卑,鄙视、厌弃自己这个“倒插门”的角色,或者有的是因为上门女婿与岳父母相处不好,关系不融洽,导致家庭越来越不和谐,又或者是上门女婿在家庭中缺少应有的经济地位,没有经济支配权,而导致矛盾迭现。
[案例4]
上世纪80年代结婚的石某和倪某夫妇,原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夫妻俩通过多年的艰苦创业,在事业上颇有成就。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富裕,夫妻俩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两人缺少沟通,夫妻间经常发生矛盾。自从石某有了外遇,从2008年外出租房一直未归,双方开始分居,于是倪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并围绕两人名下的多处房产、汽车、所购买的人寿保险以及所经营公司的股权和共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分配。根据原告的诉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依法判决。
[解读]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财产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婚姻家庭纠纷涉及的财产种类越来越多,既有经租公租、农村宅基地、城市私房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公司股权、合伙出资、房产、汽车、保险等传统财产形式,还有知识产权、网络无形财产等新型财产形式。财产类型多样化也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
[案例5]
葛某夫妻是苏州农村的一对村民夫妇,1993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并一直和独居的老母亲生活在一起。2009年葛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老婆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教育,并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之后,围绕葛某的老房子拆迁补偿问题,葛某的前妻和女儿以对房屋享有部分所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葛某支付动迁款近10万元。最终经过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判令母女二人依法享有房屋使用权,支持了母女两人的诉求。
[解读]
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涉及的巨额拆迁利益是产生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重要诱因。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等占地拆迁项目的实施,大批的城市老旧房屋和农村房屋被拆迁,形成了巨额的拆迁利益。而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产权观念薄弱等原因,家庭成员往往就房屋产权没有明确约定,一遇到拆迁,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就会围绕拆迁产生的巨额利益展开激烈争夺,形成诉讼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