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四项措施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作者:铜山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4-08 浏览次数:694
本网徐州讯: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升,铜山法院采取四项措施,着力提升案件审判质量。
一是开展庭审观摩和法律文书评比活动。为进一步强化庭审功能,规范和完善庭审程序,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提升法官的法律文书质量和制作水平,组织开展了08年第一期庭审观摩和优秀法律文书制作评比活动。各业务庭室的法官认真观摩该观摩庭庭审全过程,并从庭审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对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引导、诉争焦点的归纳、释明权行使、庭审节奏、证据认定、庭审小结、司法礼仪等方面给予全面的评价并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同时以该案为题材,要求参评人员在三日内制作出裁判文书,由评比委员会邀请专家和资深法官对所有参评裁判文书进行综合评审,对评选出的优秀法律文书进行表彰。
二是邀请上级法院审判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为提升案件质量,减少案件发、改率,该院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一方面利用周末时间,邀请上级法院相关人员到业务庭进行业务指导,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分析、探讨的同时,不断拓展干警思维,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对审理的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的案件,或经过业务庭讨论有不同意见的案件,通过个案提出,全庭讨论形成一致意见,汇报分管院长签发的基础上,向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汇报。同时,通过该形式将上级法院对口业务庭对同类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时下发各法官,为法官及时掌握和处理该类型案件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
三是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制度。改变过去只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做法,实行审理制与合议制相结合,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审理审判委员会或院长认为有重大影响的或是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避免主观臆断,增强司法能力。同时明确对案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或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或再审案件的原承办人等人员,在讨论案件需要时可列席审委会。
四是实行会审制集中讨论疑难、复杂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的案件,坚持采用合议庭讨论、全庭集中讨论和审委会讨论等多种会审方式层层把关,重点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加以仔细分析,找准案件的切入点,对需要进一步认定的证据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规范审判长和庭长审核制度,对主审法官承办的案件实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和督促纠正,增强办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对案件中每一个可能出现的问题力争做到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