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五项措施缓解“送达难”
作者:王文清 发布时间:2008-04-07 浏览次数:614
本网徐州讯:送达难同执行难一样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一大难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信件退回率达到30%以上。按照邮寄挂号信每封4.2元计算,每月退回信件仅基层法院即达到两百余封,司法资源应当是遭到极大浪费,且易延长案件审限。针对送达环节中出现的问题,铜山法院采取五项措施有效缓解“送达难”。
一是加强送达组织管理。从加强立案入手,对新立案件,除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件外,对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要求提供当事人或代收人的具体生活、生产场所。对有诉讼代理人的,要求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权限,为准确送达打下坚实基础。进一步加强送达联动机制建设,在立、审、执三个环节实行告知制度,避免重复劳动。
二是严格留置送达程序。规定留置送达必须符合被送达人拒收情形,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在被送达人居所没有人时,不轻易留置文书,如确信当事人能够接收而留置的,开庭时如果被送达人未能到庭,再通过电话联系,不轻易缺席开庭、判决。
三是明确邮寄送达流程。凡需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由法官助手或承办法官统一填写,在信封上注明诉讼文书内容、承办法官姓名,交办公室统一邮寄。办公室与当地邮政部门联系,由邮政部门每天派专人负责信件投递,并及时将回执交办公室统一发放。
四是判决案件一律公开宣判。公开审理的案件,发送判决书时一律采取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宣判的形式,以提升法律的公判力。宣读判决书前仍可以判决主文为前提,做双方当事人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宣判。宣读判决书对提高审判人员法律文书写作水平并及时发现法律文书的笔误起到一定作用。
五是统一公告送达。对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案件,由承办人首先填写扣除审限申请表,说明需公告送达理由后,交由院长亲自审批,院长经审查,认为确需公告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