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老太的房子?
作者:张美芳 发布时间:2008-04-07 浏览次数:1154
原告老李今年76岁,女,系海门人。56年前,他与老方结了婚。老方有个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平,时年5岁。小平后由老李夫妇将其抚养成人。老李与老方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儿子,现在均已去世。1984年,老李夫妇在海门自建了平房四间,后于1998年领取了产权证,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原告丈夫老方的名下。2001年,老方以个人名义将该四间房屋赠与被告小平,并进行了公证。2005年,老方去世了。今年因该四间房屋面临拆迁,老李要与小平分割房屋,双方协商不通,老李遂到海门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四间平房。
被告小平认为该房屋已由父亲通过公证赠与的形式赠送给自己,而且已经出资对该房屋进行了改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老李的诉请。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原告老李与遗嘱人老方结婚后,共同置办了讼争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老方名下,但仍应属原告老李与老方间夫妻共同财产,老方只能就其中的一半产权立遗嘱指定给他人,超出的部分应视为无效。原告老李诉请要求确认讼争房屋的一半产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该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