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日,扬州邗江法院对一起判决不准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新纠纷积极介入进行了协调,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

吉某与葛某于2001年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1月登记结婚。由于吉某婚后长期在外打工,双方聚少离多产生矛盾,20079月吉某向邗江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年10月邗江法院以吉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判决后,吉某与葛某的关系未能发生实质性地好转。20083月吉某之父过60岁生日,由于吉某未邀请葛某父母,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葛某家十余人到吉某家进行了冲砸,导致吉某家损失8000余元,后经镇、村、派出所调解,葛某暂回父母家居住。2008330,当葛某在村妇女主任陪同下到吉某家拿衣物时,由于拿衣物的方式产生分歧,双方再次发生纠缠打斗,虽经有关部门协调,但双方矛盾未有缓和趋势,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影响。200841,槐泗镇镇领导及司法所同志到邗法法院对此情况进行了反馈,并请求法院出面进行协调。

虽然该案早已结案,但考虑到社会稳定,邗江法院立即派人前往协助镇政府进行协调。法官分别与吉某、葛某及其家人进行谈话,从法理、情理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同时,针对双方矛盾最大的葛某在吉某家居住的问题,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吉某家中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做好双方父母思想工作,经过法官细致耐心的劝说,双方同意葛某继续居住在其原先居住的房间,并保证不再产生新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