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331,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被告人郭某某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引入案外人作为担保人,促成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710月的一天,被告人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中将同村的被害人尤某某当场撞死。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郭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僵持不下。由于车辆未投保,仅靠种地为生的被告人家人拼凑着付给被害人亲属六万元后,再也无力赔偿;被害人亲属也明知被告人家庭状况,但就此放弃又心有不甘,既想让年轻的被告人早日出来挣钱赔偿又担心事后不能如愿以偿。主审法官在调解时,准确地捕捉到当事人的心理,遂对被害人家人和被告人的亲友进行积极的引导。被告人的父亲及一位亲戚自愿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字担保,消除了被害人亲属的疑虑,双方当成了调解协议。

为了切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促进和谐,该院注重强化诉讼调解功能,充分发挥合议庭和审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多元化的调解方式,使当事人对自己的决定充分斟酌和衡量,明明白白地达成合意。今年以来,共审结伤害、交通肇事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52件,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的50件,和解率为9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