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吕四法庭“四招”提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吴新峰 发布时间:2012-08-10 浏览次数:305
为实现调解案件“案结事了”,启东法院吕四法庭实施“四项措施”确保调解案件自动履行。今年1--7月份,该院吕四法庭调解结案案件322件,其中仅2件进入执行程序,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达99.3%。
调前充分释明,引导自愿调解。承办法官向当事人进行充分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不“压迫调解”、不“诱惑调解”、不“误导调解”,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
严格文书制作,明确履行内容。在调解文书中将标的、金额、时间、方式等履行内容细化,加强可操作性。针对调后可能出现反悔,在文书中设置“惩罚条款”或“担保条款”,加大义务人预期违约成本。
实行调后跟踪,强化履行监督。承办法官对于每个调解案件“一站式”跟踪到底。对于能够当场履行的,法庭现场进行款物交接。对于不能当场履行的,承办法官协助当事人敲定履行计划和时间表,并事后以电话、短信或约谈方式提示和监督当事人按约履行。
调后宣教答疑,构建调执对接。当事人反悔并延迟、拒绝履行的,承办法官向其宣教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解答相关疑问。经宣教仍不履行的,承办法官及时向驻庭执行法官通报案情,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或快速启动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