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金湖法院在刑事审判中严格把好“四关”,确保刑事案件质量始终保持在全市法院前列。

一是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审查关。刑诉法修改前,人民检察院是将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卷宗材料移交法院,法官在开庭前就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确认案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决定开庭审理。刑诉法修改后,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法院对案件在开庭前对案件由实体审查转变为程序性审查,这对把好案件的入口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把好案件进口关,该院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案件先经立案庭登记交由刑庭庭长进行初步审查,再交承办人进行详细审查,审查的重点是:主要证据、证人名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主要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是否有关联性等,经过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立案庭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不予受理。

二是严格把好案件庭审关。要求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参加人员开庭前要熟悉案情,掌握庭审的重点。庭审中要集中精力听审,不得做与庭审无关的事。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要求公诉人详细宣读,并充分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对有疑问的事实和证据,通过发问查细查实。庭审笔录要交合议庭人员审阅,并由承办人和审判长签名。

三是严格把好案件评议关。要求案件承办人或者合议庭人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及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充分发表意见,杜绝承办人汇报后,其他人附和同意的评议方式,并规定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任。对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一致认为无罪的案件,则及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是严格把好文书签发关。文书的签发是案件审理的最后一关,为了能够发现承办人存在的不足和疏漏,要求承办人在送签文书时,必须附有审判长、审判员签名的庭审笔录、案件审理报告,以保证庭长、院长在充分熟悉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签发文书,确保文书真正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