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妥善解决股东间缠讼四年的五起纠纷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4-02 浏览次数:641
本网苏州讯:近日,昆山法院几位法官齐心协力,将5名股东间缠讼超过四年的五起纠纷调解解决,使当事人摆脱了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以实际行动诠释了和谐司法的精神实质。
六年前,王方、刘钊、许午、桑木和姜美等5人共同出资成立昆山市金马工业有限公司,专门经营马具。两年中,公司经营良好,股东间关系不错。但随着业务的拓展和经营决策的调整,股东间因信任危机产生矛盾,并引发历时四年的诉讼。
2005年,股东姜美以金马公司结欠其加工款为由,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马公司随即反诉,要求姜某归还公司设备并偿还欠款。法院受理该案后,多次组织调解,终因双方固执己见,拒绝协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立即申请相互执行,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2006年,姜美又起诉要求金马公司支付另一笔加工款。不久,金马公司多位股东根据各股东签订的《合作协议》起诉要求股东姜美对其同业经营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至此,法院共受理两起加工款纠纷、一起股东违约纠纷、两起执行案件。金马公司股东间的多个案件牵扯交错,案情愈加复杂,各承办法官久调不决。
对此,各承办法官达成一致,如果一味判决,只会导致矛盾升级,不利于解决纠纷,且浪费更多司法资源,最佳解决方案是利用各当事人曾经是创业伙伴,有过良好的合作基础,从而促成各方和解。法官们综合各案情况联合进行调解,经过几次协商,反复陈明利害,终使股东们认识到再僵持下去,于合伙企业无益,也损害各股东自身利益。由此在法官们的主持下,达成对前后五个案件的一揽子和解方案:金马公司一次性支付加工款35万元给姜美;姜美退出金马公司并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由其他股东继续经营;各方撤回所有诉请。至此,缠讼四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妥善解决,合伙企业、股东与企业、各股东之间等各方正当利益均得到维护,企业经营恢复正常,和谐司法产生多方共赢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