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金湖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71214上午,被告人徐某应树贩子之邀,组织另三名小工在某镇砍伐树木时,因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砍伐的树木砸倒旁观人员沈某,致使沈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砍伐树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能认罪悔罪,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