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树未置安全 致人死亡获刑
作者:丁晶 发布时间:2008-04-01 浏览次数:1160
本网淮安讯:日前,金湖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砍伐树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能认罪悔罪,故对其从轻处罚。
本网淮安讯:日前,金湖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在砍伐树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能认罪悔罪,故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