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法院如何创新手段促进和谐?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经过四年的探索,在民事审判领域率先走出了一条新路,他们首创的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新手段,在化解矛盾、消除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

20078月,该院在参加《人民法院报社》和省法院举办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研讨会”上,专题作了介绍。研讨会上放映了该院参与拍摄的电视专题片。许多参会的专家、学者对该院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人民日报、新华日报、法制日报、新华社内参、人民法院报和《中国人大》、《半月谈》等主要媒体对此都做过详细报道。

一、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

2003年末,姜堰法院发现,在婚约彩礼返还这一农村常见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同样的彩礼纠纷判决出现不同的返还比例,且与民间的婚姻习俗相冲突,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相差较大,当事人不断上诉、上访,判决执行也屡屡受阻。

“同案不同判,案结事不了”的问题,引起了该院领导的深思,婚约彩礼返还纠纷,当地的风俗习惯是“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女方回男方彩礼全退还”的规则,这样一个规则和国家制定法是不一样的。其结果一方面是法院的裁判不能为人民群众所接受,法院裁判在老百姓那里缺乏威信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国家制定法规则和民间习惯法规则这样两套社会规则冲突地并存,这不仅是社会规则的冲突,更是解决机制上的冲突,使得纠纷的解决机制不能融合,不能相互衔接,更不可能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影响纠纷的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也极大损害司法的权威。

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该院认为,必须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使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的习惯法相融合,民间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法院审判解决纠纷的机制相衔接,当事人的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相统一,才能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200410月,该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和前3年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判决情况,参考习惯因素,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即《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一[婚约返还彩礼]》并开始试行。

在试点的基础上,沿着将习惯引入司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的思路,该院有组织地推动发展:

200512月,制订了《赡养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即《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二[赡养]》,根据本地民间习惯制定了赡养义务的履行标准和方式,其他民俗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

200726日,制定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指导意见》即《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供审判中参照执行”;

在总结以上三个裁判规范指导意见经验和发动全院干警广泛搜集归类整理的基础上,该院制订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的总的指导意见即《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试行)[总则]》,明确了善良风俗的概念、确认标准、确认制度以及习惯法司法适用的各项基本原则等;

200743日,该院制订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四[商事]》,认可了当地民事以及商事交易中的部份习惯;

2007316日,该院制订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五[执行]》,充分尊重当地的重大节日,规定不在重大节日以及当事人有“红”、“白”喜事时开着警车上门送达、张贴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彰显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

2007 61日,该院制订了《关于将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的指导意见六[保密]》,体现对当事人的意思的充分尊重。

此外,为了使这项改革得到社会的认可,该院将其中的几个指导意见编成手册,赠送给全市500多个基层调解组织,并先后举行了3场培训班进行培训辅导。

姜堰法院的这些意见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以善良风俗作为司法运用的切入点,对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有一个整体的设计和把握。该院在总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以善良风俗作为司法运用的切入点,只有被确认是善良风俗的民俗习惯才能引入司法裁判,且只有在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处理纠纷参照适用的依据。坚持了依法改革、合法运用的原则,使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第二、融合了法律规定和当地的风俗习惯。这些指导意见都是以法律为依据,充分尊重和吸纳了当地的风俗习惯制订的。第三、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规定彩礼2000元以下不返还,2万元以上全额返还,2000元至2万元的按比例返还,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四、以点带面逐步推进。该

院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是从婚约返还彩礼试点的,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将运用的范围逐步扩大到民事审判领域、商事审判领域和执行领域。

二、民俗习惯司法运用  取得了明显成效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产生了积极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文化效果。

(一)提高司法公信权威的效果

1、统一裁判尺度,实现服判息诉。服判息诉来自于当事人的认同和接受。由于善良风俗的引入以及裁判尺度的统一,大大增强了裁判规则的公正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以《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意见》施行情况为例,该指导意见施行三年来,此类案件上诉率下降至零。

2、弥补法律漏洞,及时定纷止争。在法律没有实体性规定的情况下,该院的这些指导意见“能够适当地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缺失或者是滞后”,及时地解决民事纠纷。

3、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这主要体现在:一是有了指导意见,在裁判方面有预知性,能促进案件的当事人以调解的方式尽快结案,提高了司法效率。以婚约返还彩礼纠纷为例,三年同比调解率、调撤率均上升14%。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减少25.77天,提高了54%。二是申请执行的案件明显减少。2004年到2006年,该院审结57件婚约纠纷案件,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有7件,占12%,三年同比下降32%

4、拓宽裁判思路、提高审判水平。该院的指导意见对于法官,尤其是年轻的缺乏农村社会经验的法官,能够起到拓宽裁判思路、提高审判水平的作用,培养法官融入社会、体察民情和汲取民智的良好风气,使审判贴近群众,贴近社会,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素质。

(二)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效果

1、社会规则的统一。该院创造性将善良风俗和国家制定法融合在一起之后,整个社会的行为规则趋于统一,民间调解组织、司法所和法院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能够相互衔接,并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

2、提供基层自治基础。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了法院的指导意见,心里就有了底气,有了明确的依据,一些纠纷也不像以前那样往外推了,“敢去处理,敢去说了”,把很多纠纷在基层都解决了。

(三)传承优秀文化的文化效果

善良风俗本身即是中国文化尤其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载体。通过法院的规范化和在司法中的适用,可以淘汰其中的糟粕,继承和发扬其中的精华,引导风俗习惯向文明法治的方向发展。

三、再接再厉加倍努力  将民俗习惯司法运用引向深入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这些经验还是初步的,下一步我们打算:

1、狠抓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在运用的效果上下功夫。姜堰法院虽然制订了7个指导意见,但是有不少法官还不知道具体怎么运用,该院要在不断深化认识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向群众学习,向社会学习,感觉群众的生活经验和道德经验,提高法官运用的能力。

2、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指导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充实和完善。民俗习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有的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消亡,有的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诞生,该院将定期不定期的组织法官进行社会调查,不断搜集民间的新的风俗习惯,进行研究、归类、整理和规范,不断吸收新的营养,对指导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充实和完善,以此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3、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把民俗习惯司法运用引向深入。民俗习惯司法运用还有许多争议的问题,需要探讨。对已经实施的效果需要进行总结。姜堰法院还打算对乡规民约在司法中的运用进行探索。因此,该院不断加强理论的学习与调研,不断的改革创新,把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不断推向深入,为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