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和谐司法、案结事了”为目标,并制定了各种具体措施规范案件流程。例如:对于开庭传票已经送达而当事人没有到庭的,法官不能轻易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审判,而是要在开庭之前要尽力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找当事人不到庭的真正原因。对于有调解可能的,不拘泥于时间、地点,努力促成调解结案。

2007102717岁的胡某骑电动车在睢宁县南门中学门口将14岁的中学生李某撞成脑震荡、枕骨骨折。事后,胡某因遭到家人埋怨而负气离开了家,其母亲吴某仅支付了近7000元赔偿款,对于其余医疗费等损失没有及时赔偿。为此,李某于今年14日起诉胡某,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1万元。

325上午9时,胡某的母亲刘某和代理律师准时走进了法庭参与庭审,但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吴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承办法官许雪樵庭长马上再次电话联系了吴某,得知无法出庭的原因是其脚骨骨折不能下床走路。在征得原告方同意后,许庭长与原告方一同来到了胡某的家中。吴某坐在一张小床上,一只打着石膏绷带的脚伸在被的外面,床前放着一双拐杖。环顾四周,许庭长立刻意识到,1万元对于这样一户农村家庭无疑是笔巨款。就在床榻之前,许庭长主持了调解。吴某真诚地向刘某道歉并表示无论怎样困难都要继续赔偿,而且主动提出订立违约金条款。同样身为人母的刘某被吴某的真情和这个家庭的窘境打动,也对胡某表示谅解,自愿放弃4000元诉讼请求。两位母亲含泪紧握双手,一起可能缺席判决的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圆满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