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钟楼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储蓄合同纠纷。原告顾女士诉至钟楼法院,称2008216日,原告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常州分行所属的建行某支行开设储蓄账户存折。20124月,原告发现本人的上述建行存折内存款近36万元全部被他人盗取,报案后得知原告雇佣的家庭保姆万某盗取原告前述存折并于20111121日冒充原告本人挂失更改密码,并于当天分四次提取该存折内所有存款及利息358503元,又冒充本人重新办理了建设银行储蓄卡及信用卡各一张,万某还将盗取的存款机利息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上述两张卡内,后该存款机利息被万某挥霍一空。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被告的工作人员在核实客户身份情况方面,储户更改大额存款密码方面以及提取存款转账方面均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之处,被告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双方的储蓄合同义务,此为导致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故应当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初步审查后发现,原告顾某生于1967年,文化水平不高。顾女士与丈夫平时忙于生意,家里无人打理,遂通过在网上发布信息招一保姆万某。万某生于1976年,离婚。顾女士家的存折、首饰等贵重物品都放在一保险箱内,保险箱没有密码,钥匙就放在床头柜内。平日,顾女士及丈夫多不在家,就由万某在家打扫卫生,做饭。顾某当初办理存折时使用的是二代身份证。但其一代身份证也保留在家里,平时就和其他贵重物品一起放在保险箱内。2011年的11月份,万某趁顾某等不在家的机会,盗取了顾某的存折及一代身份证,到建行常州某支行挂失密码,银行工作人员提取顾某在办卡时所留存的照片与万某所持的顾某一代身份证进行核对,感觉难以判别,银行工作人员对顾某的家庭住址及电话等信息与系统预留信息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因万某对上述情况非常熟悉,所以对答如流。于是银行工作人员为万某办理了密码挂失和密码重置、取款等相关手续。

 

被告建设银行常州分行认为其在办理原告存折项下的密码挂失、密码重置及取款等业务时的受理程序、审核条件等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万某因盗窃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万某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中显示,万某除盗窃主人家的上述存折外,还盗取主人家房产证、金手镯及现金3万多元。万某称盗窃房产证的目的是想用顾某家房子去银行抵押贷款,然后用贷款偿还其盗取的顾某存折内的钱款。另外万某在顾某家做保姆期间,还多次用盗取的钱买价值不菲的衣服、鞋子等物品送给顾某,万某称:女主人不舍得花钱,我就帮她买的。

 

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