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日,江苏省射阳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本案所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2010122日,射阳县特庸镇41岁的无业人员李某持伪造的房产证和“亭湖区南阳镇某家具经营部”营业执照,在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分行申办了卡号为485920305010620的银联卡1张,约定透支额度为50000元。同年415日,被告人李某持该卡在盐城市区刷卡消费和提取现金共透支45926元。透支到期后,被告人李某未按期还款,中国建设银行盐城分行多次通过电话、寄信以及派人上门催收等方法要求被告人李某还款,至今被告人李某仍未还款。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领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