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贼心虚退还赃物 东窗事发难逃处罚
作者:周珏宇 朱菲琴 发布时间:2012-08-09 浏览次数:270
家住丹徒区世业镇的居某盗窃财物得手后,因害怕东窗事发,主动将赃物退还被盗饭店,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然而等待他的依旧是法律的制裁:日前丹徒法院做出判决:居某盗窃既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游手好闲的居某闲来无事在镇上转悠,途径王女士经营的饭店时,见店内灯火已熄空无一人突然心生歹念,想进去弄点零花钱用用,于是采用翻墙、撬锁的手段,窜进饭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硬“中华”香烟7包、软“玉溪”香烟4包,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99元。案发后,居某心神不宁总是怀疑自己的盗窃行为已被发觉,因为有过犯罪前科害怕再度遭受牢狱之灾,便于第三日深夜将所盗财物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好,扔回了饭店窗户内。此后居某心里轻松许多,以为就此了事,自己可以逃过惩处。直到2012年3月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居某仍是一头雾水。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居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其得手后退还赃物的行为并不影响对其盗窃既遂的认定,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基于居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