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摔成骨折 疏于管理校方担责30%
作者: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8-03-26 浏览次数:1290
本网苏州讯:王某是苏州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上,体育课上不慎从栏杆上摔倒,导致骨折,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学校与王某及其监护人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
学生王某在诉状中称,2004年9月起在她到学校上学,
而学校则认为,王某诉称的不是事实。王某并不是被篮球击中后跌倒受伤的,其在校时也曾承认是自己掉下栏杆受伤,本次事故纯属意外。无论是体育运动中产生的损害还是受害人自己跌下栏杆产生的损害,作为学校并不是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就必然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但校方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与其未尽职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在学校学习阶段系未成年人,学校对其人身安全负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防范之义务。王某人身伤害时间段正处于体锻课程期间,导致受伤害的起因是王某坐在操场周围护栏杆上不慎摔下跌倒受伤。王某作为中学初二的学生,应当预知坐在护拦杆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因疏忽大意、未能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而致自身受伤,存在过错。而校方作为教育机构,由于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学生改正其危险行为,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有一定的过错。综观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学校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