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王某是苏州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上,体育课上不慎从栏杆上摔倒,导致骨折,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学校与王某及其监护人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法庭。326,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校方承担30%的责任,赔偿学生5391.69元。

学生王某在诉状中称,20049月起在她到学校上学,20051121上体训课时,校方有一体育老师与一班主任老师在场,女同学中有部分同学在拍篮球、部分同学在聊天、散步。这时她被飞来的篮球打到头部,从栏杆上摔倒受伤。由于当时学校校医没有在岗,她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孟氏骨折。经过陆续接受治疗,直至200727方才结束。后她多次与学校协商要求赔偿,但学校却一味推脱,至今分文未付。根据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体育活动,对具有对抗性与危险性的篮球活动未采取与非参与学生的隔离措施,致使她受伤。学校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过错,理应承担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支付其医疗费为12570.3元、护理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营养费1500元。

而学校则认为,王某诉称的不是事实。王某并不是被篮球击中后跌倒受伤的,其在校时也曾承认是自己掉下栏杆受伤,本次事故纯属意外。无论是体育运动中产生的损害还是受害人自己跌下栏杆产生的损害,作为学校并不是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就必然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但校方愿意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当与其未尽职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王某在学校学习阶段系未成年人,学校对其人身安全负有保护、教育和负责其安全防范之义务。王某人身伤害时间段正处于体锻课程期间,导致受伤害的起因是王某坐在操场周围护栏杆上不慎摔下跌倒受伤。王某作为中学初二的学生,应当预知坐在护拦杆上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因疏忽大意、未能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而致自身受伤,存在过错。而校方作为教育机构,由于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学生改正其危险行为,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有一定的过错。综观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学校对王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