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就是为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一份保障,能够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可是张某万万没想到,因为自己治疗的时间超过了保险公司限定的时间,竟然被保险公司拒赔。

 

20105月,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境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限至20115月止,并约定“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治疗的,保险责任的延长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20108月,张某在国外工作时,受外伤致左腿骨折,在当地接受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后回国治疗。20119月至10月,张某在医院做了内固定取出手术,花去医药费一万元。当张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二次手术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间,因此不予理赔。张某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进行二次手术的时间已经超过了约定的保险期限,但是张某在境外受伤这一事实是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某所做的二次手术是第一次手术必然会产生的后续治疗行为,应认定二次手术费用是治疗保险事故的费用,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医药费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