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除收货和发货方外,一批槽钢加工生意还有介绍方、转包方等数方参与其中,产生纠纷后直接证据不足。江阴法院西石桥法庭法官近日成功审结这起复杂案件。

原告奇新化工公司诉被告蔡宽称,20068月,经蔡宽介绍与滨江造船厂签订一份加工槽钢的合同,约定由奇新公司为滨江造船厂加工28吨槽钢,价款为14万元。此后,蔡宽以奇新公司的名义与林图机械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由林图机械公司为奇新公司生产28吨槽钢。蔡宽分两次到林图机械公司提货并托运至滨江造船厂,蔡宽仅将部分送货回单交到奇新公司,尚有10吨槽钢由于质量问题被造船厂拒收,但蔡宽却擅自将10吨槽钢变卖处理。奇新化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蔡宽返还10吨槽钢或折价赔偿5万元。但奇新化工公司未能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10吨槽钢由于质量问题被滨江造船厂拒收、蔡宽擅自将10吨槽钢变卖处理的事实,奇新化工公司所提供的间接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

第一次庭审时,蔡宽委托律师到庭,其本人未出庭。承办法官认真审核了奇新化工公司提供的证据,发现现有证据确实难以证明其诉称的事实,但如简单的作出判决,很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承办法官根据多年的审判实践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要查清本案事实,蔡宽必须到庭。第二次庭审时,蔡宽经传唤到庭参加诉讼,但蔡宽不承认擅自将10吨槽钢变卖处理的事实。承办法官从蔡宽的言语和表情中发现蔡宽对奇新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怨言,就是要通过打官司出口“气“。承办法官及时抓住这一时机,耐心、细致地做蔡宽的思想工作。蔡宽被承办法官的真情、热心和耐心所感动,表示愿意与某奇新化工公司协商处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涉案方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