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你们法官心中时刻想着我们老百姓,我从心底里感谢你们!”这是日前如东县下岗职工女士对南通中院执行法官说的一番感激的话。

女士今年42岁,1999年离婚,同年下岗,当时女儿只有10岁归她,现在女儿在读大学,2006年前她靠打临工度日和抚养女儿。2006929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女士租用属某公司的位于如东县掘港镇某地的门面房,租赁期限从2006101日起20071231止,租赁期满合同解除,如女士逾期不腾房搬清,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某公司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20071212,某公司向张女士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女士务必于20071231日前腾房搬清,将房屋交还某公司,还告知女士如不履行以上义务,将承担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但经某公司催促,女士并未交付租赁房屋。为此,合同到期后,某公司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某仲裁委于2008130作出了裁决。2008216,某公司向南通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通中院法官接到此案后,依法向袁女士发出了通知书,告知她有权提出不予执行某仲裁委裁决的抗辩,女士给南通中院写来了信,信中陈述了不搬走的缘由。法官们知道了女士不搬走是因为没有房子住、家庭经济困难,于是,一方面做女士的工作,让她尽快想办法腾房搬清;一方面做某公司的工作,要他们多宽限几天。双方听了法官的话,心中都感慨万千:某公司答应只要女士近期腾房搬清,免收违约金;女士到处找房子,仅5天时间就搬走了。   

321,某公司专程赴南通中院送来了撤销执行申请书。某公司的领导对承办法官说:“你们法院从大局出发,从社会和谐稳定出发,依法执行,和谐执行,我们心悦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