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庄严肃穆的法庭里传出的不再是法官威严冰冷的法言法语,也不再是当事人低婉哀怨的愁诉,更不是双方唇枪舌剑的争论,而是双方当事人冰雪消融的笑声。2008年3月19日睢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里的审监庭法官们如释重负,终于露出了会心的微笑。一起争议多年涉及人数较多,多次上访申诉引起上级领导高度重视的案件被睢宁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化解了一起可能引发群体上访案件的发生。
钦雪松、陈明等八人原系睢宁县地质矿产局聘用的工人被分配再睢宁县地质矿产局的派出机构工作。2002年4月10日,中共睢宁县委、县政府发布了《睢宁县县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决定不再保留睢宁县国土管理局、睢宁县地质矿产局,将二局合并组件成立睢宁县国土资源局。2002年7月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停发了钦雪松、陈明等8人的工资,与该8人同时被辞退的还有40余人。该批人员被辞退后,多人多次到县政府、市政府上访要求安排工作,解决待遇等问题。2006年5月13日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局在《徐州日报》上发布公告,公开告知自2006年6月13日解除钦雪松、陈明等49人的劳动关系,双方矛盾越来越僵。钦雪松等9人持此公告向睢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后钦雪松等对补偿金、赔偿金数额不服,向睢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等。睢宁县人民法院对钦雪松等8人的起诉分别作出裁定,裁定均认为:原告与被告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工作关系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机关为解决公务人员人手不足而临时聘用的短期行为。由于国家家关及公务员管理的需要,国家对这部分人采取清退的措施都是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政策调整的结果,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解决。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分别驳回了钦雪松等8人的起诉。
钦雪松等8人的起诉被驳回后,认为其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于是进行上访,多次到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语信访上访,并曾二次进京集访,被拦回,被县信访局列为重点上访人员稳控对象。今年初,在他人指点下,钦雪松等人找到睢宁县检察院,该案引起了县检察院的重视,迅速调阅原审卷宗,调查有关材料。睢宁县检察院形成了基本观点:钦雪松等8人与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已形成劳动关系,而机构改革和人事政策调整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并不能因此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2008年3月10日,在睢宁法院审监庭与睢宁检察民行科座谈调研《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对检察院的再审建议如何适应程序时,民行科的同志向睢宁法院审监庭通报了该案情况。该情况引起了睢宁法院审监庭的注意并立即向分管院长顾开龙同志报告,顾开龙院长迅速将该案情况向院长陈英波通报。陈院长高度重视,立即指示:审监庭提前介入此案,会同检察院同志做好当事人工作,值两会期间务必保证不能出现上访情况,尽量在申诉复查阶段解决,该纠纷尽量不进入再审程序。睢宁法院审监庭的王刚、朱斯亮二位法官于3月10日当天将原审的8个案件认真地进行查阅,细致地了解案情,并与原审地几个承办人进行沟通和探讨。后二位法官又到睢宁检察院与检察院的同志一道对案件进行梳理,对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进行摸底。对案情和情况了然于胸后二位法官又以最快的速度连日驱车奔赴各个当事人家中,分别和8位当事人进行谈话,问讯他们的要求,并对他们做法律释明工作。在8位当事人的思想基本统一后,顾院长带领二位法官会同检察院的检查官向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做工作,经过几轮的反复交谈和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终于一致。3月19日,睢宁法院对8位当事人的申诉和睢宁县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决定立案再审复查,并于当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经济补偿款额和社会保险等问题达成和解协议,钦雪松等8人自愿撤回申诉申请,一起历经数年的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该八起案件的解决不仅解决了钦雪松等8人的申诉、信访,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解决另外四十多名解聘人员的待遇问题提供了范例,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