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民一庭始终以“和谐司法、案结事了”作为最高追求,围绕这一目标在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制定了具体措施,例如对于开庭传票已经送达给被告,但是被告没有到庭的当事人,规定法官开庭之前要尽量和被告联系一下,看一看被告不到庭的真正原因,凡是有调解可能的,调解地点不拘,可以在法庭调也可以到被告住处、所在村委会调,不宜就案办案直接缺席判决。              

今年21日,胡某未成年的女儿骑电动车将刘某的女儿撞成脑震荡、枕骨骨折,刘家支付医疗费8000余元,胡某的女儿因被家庭埋怨外出他乡,3月初刘家起诉胡家,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元。321日上午9,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和律师准时走进了第八法庭参与庭审,但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胡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为了查明原因,找到更好的和谐服务措施,承办法官立即打电话给胡某,得知无法出庭的原因是胡某脚骨骨折不能下床走路。法官征得刘某及其律师的同意后,调来一辆办案用车驱车前往胡某所在的农村。一进胡某家,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家境比较普通的胡某坐在一张小床上,一只打着石膏绷带的脚伸在被的外面,床前放着一双拐杖。在法官的主持下,胡某向刘某表示道歉愿意赔偿,并自愿订立违约金条款,加重责任,刘某对胡某表示谅解,对其遭遇表示同情,自愿放弃4000元诉讼请求。就这样,一起可能缺席判决的案件以调解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