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法院调结首例适用新版交强险案
作者:孙兴旺 张善华 发布时间:2008-03-24 浏览次数:990
本网南通讯:自今年2月1日起新修《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人民法院适用新法处理事故纠纷的案例引起了社会普遍关注。
今年2月6日,原告吕某骑电瓶车途中遭遇钱某驾驶的货车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吕某受伤住院。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吕某已实际发生了23393.26元的医疗费用,仍需继续治疗。但钱某仅先行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后就停止了付费。面对后续治疗费用的压力吕某将钱某告上法院,要求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审理过程中,钱某提供货车保单,要求追加保险公司共同赔偿。依照法律规定,钱某应在交警处理阶段申请通知保险公司在强制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为解决吕某的治疗困境,法院通过调解促使保险公司最终同意在诉讼中先行限额赔付10000元;钱某对剩余医疗费用按主次责任承担了80%的赔偿额。
新法解读:
根据新交强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旧交强险分别为5万元、8000元和2000元。
根据交强险条款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