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联合检察、公安三机关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
作者:陈黎笋 发布时间:2008-03-20 浏览次数:570
本网盐城讯: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和维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执行工作实际,日前亭湖法院联合检察、公安三机关出台《关于办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
一是明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二是明确“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三是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个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不合理转让财产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移送公安机关;
四是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及时审查,并按情况在7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
五是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可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审查监督;
六是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约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和人民检察院适时监督,了解执行情况;
七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
八是规定对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九是规定法院、检察、公安应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每年通报一次本类案件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