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阊法院“三项措施”提高调解工作效果
作者: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03-17 浏览次数:603
本网苏州讯:苏州金阊区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积极贯彻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结案率,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2007年,该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5.22%,连续多年在全市法院质效考核中名列前茅。去年10月,民一庭庭长被评为全省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先进个人。
一、院长挂帅亲历调解。该院党组按照“统筹兼顾、和谐发展”的要求,坚持把有效解决纠纷与合理调节权利义务关系有机结合,对一些在全区影响重大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热点、难点案件亲历调解。一年来,院党组成员直接参与调解的民事案件近百件,调解成功率达100%。2007年,该院连续受理了12起中巴车经营者与苏汽公司客运线路营运权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一些当事人情绪异常激动,频频扬言采取上访、静坐等极端方式维护自己利益。分管院长亲自参与调解,耐心细致地向当事人释明法理, 终于促使这12起系列案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此外,苏州恒良进出口公司买卖、代理合同系列案件及影响较大的三体会体育赞助合同纠纷等案件,也都在院领导的参与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二、讲求调解艺术技巧。该院在调解工作中注意对调解经验的总结,积极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艺术,提升法官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在调解实践中总结出了“庭审前、庭审中、宣判前”的三段式调解模式及温心疏导、耐心倾听、细心说理、热心析法“四心”调解方法。三段式调解模式即调解意识要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进行连续不中断组织调解,形成全程调解新机制,要求从案件移送到审判人员手中开始,案件的调解工作就随之展开,书记员在送达副本的时候,就要仔细核实原被告双方的分歧,征求双方的调解意向,及时安排时间,组织双方调解。四心调解法要求法官接案后,首先吃透案情,理解并分析纠纷的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愿望,案件涉及的法律法条,寻找调解的切入点或突破口,确定调解的原则和方式方法,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调解的思想工作,采取不同的调解对策,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使当事人走向通往调解之路,也使调解成功率和当庭履行率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逐步扩展调解网络。金阊法院积极探索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完善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由各合议庭法官担任“诉调对接”工作联络员,负责与辖区各街道调解中心进行日常事务联系。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大调解衔接机制的调解功能。2007年,该院针对劳动争议案急剧增长,且呈现群体性、复杂性和尖锐性等特点,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纠纷的独特优势,将26起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或邀请工会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率达到100%。该院每年都与区调解中心联系,通过法律咨询、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通过邀请参加庭审、参与个案调解等方式,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的示范工作。显现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良好效果,致使诉至法院的民事案件增幅逐年下降,在诉讼费降低的情况下,全年民事案件增幅仅4.87%,大大减轻了民事审判工作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