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周密组织审结一起16人团伙犯罪案件
作者:陈浩亮 张双华 发布时间:2008-03-17 浏览次数:958
被告人狄学峰在2004年至2007年间,多次纠集徐龙、丁厉、徐力(另案处理)、王强、王脉良、厉伟、张强、徐亚运、李响、厉涛、权太淞、丁家伟、赵峰利、厉夫金、狄传玲等人,在铜山县利国镇、山东省微山县等地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引诱、教唆、欺骗、容留他人吸毒,贩卖、窝藏毒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窝藏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胁迫、滋扰、欺骗等手段非法聚敛钱财,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铜山法院受理该案后,院党组对这起被告人人数多、涉及罪名多、社会影响大的团伙犯罪案件高度重视,决定由刑事审判庭庭长陈森、副庭长胡徐梅和法官张双华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三同志均多次主审重大、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经验,接收案件后,他们加班加点,认真审查预审案卷和证据材料。蔡可勇院长和桑效奎副院长多次与合议庭成员就案件事实、证据与法律适用进行探讨,认为符合开庭条件,考虑到被告人中有六名未成年人被告人,决定于
为确保审判活动万无一失,铜山法院在向县委政法委、县人大常委会汇报后,县政法委召开了由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参加的协调会议,要求将此案审判作为创建“平安铜山”的重要内容,并就庭审保障、被告人押解和宣传报道等提出具体要求,对参与开庭的法警进行了明确的责任分工,细化到人,严防串供、脱逃及其它事故的发生。
合议庭评议后判定,被告人狄学峰参与实施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窝藏犯罪,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窝藏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他14名被告人也因构成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徐亚运、厉涛、丁家伟、张强、厉野、赵峰利辍学后,无正当职业,受到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接触到被告人徐龙、丁厉等人,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在法庭教育阶段,特别针对被告人犯罪的主客观等方面的原因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从法律、道德、情感等多个角度进行了教育。六被告人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决心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