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丰县法院高度重视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找准问题的切入点,从多方面积极构建行政协调的和谐新机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关系。

“三种方法”促行政案件协调。一是庭前调处法。针对相对人诉行政机关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承办法官开庭前先与被诉行政机关沟通,建议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把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于开庭之前。二是“补偿调处法”。针对要求行政赔偿或者对行政许可不服而诉至法院的案件,如果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确实受到损害,劝说被告或者第三人给与原告一定的补偿。三是“联动调处法”。对某些联合执法或单一行政机关难以处理的案件,由法院牵头,邀请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或者请求党委、政府组织多个部门综合协调。

“三个结合”促案结事了。一是判决说理和判后答疑相结合。要求法官对作出的判决书注重说理论证当事人知晓胜负的原因所在。要求承办法官在宣判后对当事人的疑惑逐一解答,促使当事人明法知理。二是判决送达和司法建议相结合。针对部分案件中行政行为存在的不规范或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现象,在判决的同时,及时发出司法建议以促进其依法行政。三是判后回访和促进执行相结合。为了尽可能地化解行政争议,在判后坚持对当事人进行回访,用真情来打动、用法理来说服当事人,从而促进其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