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不是由企业说了算 苏州一奶站站长讨回加班工资8000元
作者:金冰 霞亮 发布时间:2008-03-10 浏览次数:1401
本网苏州讯:被苏州某乳品公司辞退的奶站站长高某,向单位提出要求给付2年加班工资,获得仲裁的支持。但乳品公司却认为对高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认可高某的加班,故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苏州某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加班工资8000元。
2003年4月,高某经熟人介绍进入苏州某乳品公司从事送奶工作。同年年底,双方签订了《奶站站长聘书》一份,约定由高某负责奶站的开发与管理,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至下午6点。
去年5月,乳品公司以欠缴奶款为由对高某作出除名决定。但高某认为在长达数年的工作时间内,每天工作是12小时,提出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8月31日,高某的该项要求获得了劳动仲裁的支持。可乳品公司则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认为因高某从事的是奶站站长工作,每天不用到公司上班,公司无法为其考勤,基于该项工作的特殊性故对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那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工资了。
高某则坚持仲裁时的观点,认为乳品公司从未告诉过自己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自己每天工作时间长达12个小时,公司因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法院审理查明,乳品公司没有将这一工作岗位作为不定时工作制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审批。
法院向乳品公司解释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业和企业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同意,乳品公司在未批准的情况下,就对高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违反了劳动行政管理规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支付8000元加班工资的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不定时工作制,是现阶段个别企业所实行的一种特殊劳动用工方式。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制度。故而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型行业,为了规避劳动法对加班加点的限制,往往以该劳动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为理由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企业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对于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企业,不得实行综合工时制。也就是说,不定时工作制能否实行,不单单是企业单方面就能说了算的,它的施行须得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用人单位擅自实行这项制度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