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滨海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努力打造"调解型"法院,建立了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效衔接、联合调处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取得较好成效。2007年,该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2%,位列全市法院第一。

健全工作机制。该院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和社区居委会联合成立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联合调处工作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各人民法庭加强与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与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形成长期稳定的联系,该院法官定期了解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指导、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各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就调解中遇到的问题向法庭咨询,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同时,该院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建立了社区调解、商会调解、律师调解和法官助理调解等四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并将案件调解率、调解时效、调解质量以及与人民调解组织协调效果等纳入考核范围,引导广大法官自觉运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方式处理民商事纠纷。

加强培训指导。该院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观摩案件审理,提高其解决矛盾纠纷的水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集中进行法律专题培训,随时对人民调解员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辅导;在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的案件审理终结后,承办法官将生效裁判文书寄送原承办的人民调解组织,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巧。

完善衔接程序。一是建立庭前疏导程序。即在法庭受理案件后、开庭前,利用庭外调解所具有的快捷简便、节约费用等特点,法庭首先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主动做好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引导双方采取非诉的方式,援用地方惯例、行业规范等,通过协商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二是建立庭中配合程序。即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法庭在人民调解组织的积极配合下,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三是建立庭后协助程序。案件经法院裁判后,人民调解组织协助法庭做好执行或善后工作,防止矛盾反复。四是建立效力确认程序。法庭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组织参与的民事案件中,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增强人民调解的权威性。

开设绿色通道。一是允许就近立案。对于人民调解组织未能调解成功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诉讼的,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由人民调解员与法庭联系,可就近立案。二是特许口头起诉。就近立案时,当事人口头起诉的,法庭工作人员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详细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三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未成功的案件,为了方便诉讼,及时解决纠纷,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四是优先审理和执行原则。法庭对经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的案件优先审理与执行,巩固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