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润州法院对打工农民实行“同命同价”赔偿标准
作者:王蒙 孙彩萍 发布时间:2008-03-05 浏览次数:456
本网镇江讯:近日,家住镇江丹徒上党的张金川老汉来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南徐法庭,给法官送来一面写有“法律公正救助暖民心”,感谢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用公正还儿子小张和城镇居民"同命同价"的赔偿金。
2006年7月,在一家民营企业打工的小张驾驶摩托车在上班途中,不幸与一辆小客车相撞,导致车损人伤。交警部门认定小张和小客车司机负同等责任。半年后,小张在医院救治出院,经过法医鉴定,其颅脑损伤达到十级伤残,并且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19岁就来镇江打工的小张先后当过空调安装工、操作工,是家里的顶梁柱。去年9月,小张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由于车祸受害人小张是丹徒农民,因此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误工费成为该案庭审焦点。 被告方认为,小张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小张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他从19岁以来在镇江某家电城当安装工的证人证言,主张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承办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审查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灵活地运用证据规则,认为原告虽然是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工作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误工损失。法院依法判决除了肇事方支付的5万余元医疗费外,保险公司另外支付赔偿余款6.6万.案件宣判后,承办人又及时对原、被告作了判后释明的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对该案的判决心服口服,均未提起上诉。
据了解,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差距较大,从而导致赔偿差距悬殊。在有的案件当中,由于受害人职业、居住、生活地域不同,往往同一种类的伤残会导致10多万元的赔偿差距。这就是有些媒体炒作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为缩小城乡差别,减少矛盾,法院遵循保护人权、公正平等原则,对象小张这样户口还在农村,但在在城镇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一般都以城镇居民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