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以来,吴中区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宣传、建议、协调作用,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诉讼协调,稳妥处理行政争议,鼓励当事人合意协商,以撤诉方式结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苏州市城区海事处以李某、靳某的签证簿上有假章签证为由,作出苏城区海事罚字(2007120095号和苏城区海事罚字(20071200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以李某和靳某所有的驳船为被处罚主体处以10000元罚款。原告李某和靳某不服,向吴中区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两名原告同属山东枣庄某船队,且船队其他驳船也受到了与之相同的处罚,若处理不当,极易引起以海事处为被告的批量案件,不利于依法行政且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承办法官以妥善解决争议为基础,进行行政诉讼协调。一是向原、被告双方开展法制宣传,使其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是进行法律释明,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不足;三是针对纠纷提出解决建议,提倡和鼓励当事人和议协商;四是组织面对面协调,最终促成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即向法院申请撤诉。近日,为了监督、支持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吴中区法院还主动进行延伸服务,专程到苏州市城区地方海事处进行跟踪回访,就具体案件与行政执法人员相互沟通,并一同组织认真学习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熟悉行政争议处理新机制。吴中区法院的做法,得到了海事处的赞同和肯定。该处表示,将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为促进和谐行政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