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面对纷繁的民间纠纷,如何妥善化解老百姓之间千丝万缕的恩怨,不仅给法院提出了要求,更给审判法官提出了考验。近年来,徐州市贾汪区法院积极探求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寻找多种解决矛盾纠纷办法,本着善良风俗尊重、陋习破除的态度,将民风习俗引入民间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作为破解民间纠纷的溶冰之举,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死者入土为安   异父同母兄弟握手言和

贾汪法院利用“父母合葬,入土为安”的民间习俗,巧妙地解决了异父同母兄弟为争母亲尸骨合葬的纷争。

段银序自幼丧父,其母张玉兰改嫁到徐州市贾汪区某村,与同村但不同庄的黄圣远结婚生活,年幼的段银序也随母亲一起生活。黄圣远夫妇婚后未生育,于1964年抱养刚出生的黄呈远为子。后,段银序随其舅舅生活一段时间,于197122岁时与同村张秀荣结婚,在张秀荣家居住生活,并改名张孝清。1996年张玉兰去世,黄呈远操办了丧事,张孝清按照当地风俗前来悼念,并出丧礼1000元。20064月,黄圣友因病去世,黄呈远为其举办了丧事,并与张玉兰合葬,葬礼当日,张孝清没有前来悼念,也未出丧礼。2006516日夜,张孝清将其母亲的尸骨转移到另一地方与其父亲段世安合葬,原墓地仅留下张玉兰空棺材一副。黄呈元发现后,坚决要求张孝清将其母亲的尸骨返还与其父黄圣友合葬,但张孝清认为张玉兰是其生母,黄呈元并非张玉兰所生,再次返还尸骨,母亲入土不安,不同意返还。为此,兄弟俩对簿公堂。

贾汪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张孝清私自将其母亲的尸骨转移虽然不妥,但将其母与其父亲合葬在社会伦理范围之内,如再将尸骨强行挖出迁移,有违“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也是对死者张玉兰的不敬。原告黄呈远有祭祀母亲的权利,被告张孝清应为原告祭祀母亲提供便利,寄托哀思。经过法官的悉心解释,最后,黄呈远、张孝清兄弟握手言和,尊重母亲入土为安风俗,逢年过节同去祭祀母亲,张孝清赔偿黄呈远精神损失费5000元,巧解了黄呈远、张孝清兄弟的心结。该案妥善处理受到了江苏、安徽、河北省电视台等媒体的广泛关注。

陵地栽树要尊重民俗   邻里化干戈为玉帛

陵地栽什么树,各地都有一定的民俗讲究。近日,贾汪法院的法官通过这一特有的地方民俗的运用,解决了一起较为棘手的邻里树木之争。

20065月,被告陈某的爷爷去世,为安葬和以后家人祭祀方便,陈某找到原告刘某要求置换土地,双方置换土地后,陈某将其爷爷安葬在置换后的土地上。陈某认为刘某原先载种在陈家陵地的花椒树、梧桐树有违反当地习俗,于200610月将花椒树、梧桐树砍去。于是双方因此发生的许多争议,矛盾激烈,刘某请求法院裁决赔偿树木被砍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原先在陈某家陵地栽种的花椒树、梧桐树,有违反当地陵地栽种花椒树、梧桐树“椒旺人不旺”、“梧桐树中空,后人不实在”的习俗,陈某砍去花椒树、梧桐树虽有不妥,但可以理解,刘某从经济上可以得到赔偿,陈某赔偿刘某树木损失284元。法院结案后,作为老亲社邻,陈某未与刘某打招呼边砍树向刘某表示道歉,刘某也对陈某砍树表示理解,邻里和好如初。

男尊女卑属恶俗   女方依法获维权

法官们在个案审理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当地民俗习惯与法律规定冲突,通过对不良民俗习惯的否定,妥善解决了一起公婆与儿媳之间财产权之争。

200611月,原告王文英的丈夫董广超因交通事故死亡,董广超的父亲董纪来、母亲常秀英及王文英等委托董广超的叔叔董纪斌起诉,经调解,领取人董纪斌实际领取到赔偿款113000元,将20000元交给王文英,93000元交给董纪来、常秀英。2007810,王文英起诉公婆及叔董纪斌要求返还财产。董纪来、常秀芳接到儿媳妇的起诉,满腹委屈:“这九万多我一分不动,是为我的孙子(不包括孙女)留着的。我的孙子是我家的后代,如果我把钱交给她妈妈,她妈才三十三岁,一旦改嫁,学村里其他的小媳妇一样,把钱拿走了,把孙子往我门口一扔,我老两口拿什么钱来养活孙子、给我的孙子盖房娶媳妇?”

儿媳与公婆之争还是缘于对夫权主义和“男尊女卑”习俗的遵从与否。夫权主义和“男尊女卑”的陋习在农村根深蒂固,认为只有男性是家庭乃至家族的后代和血脉传人。本案中,公婆偏执地认为,儿子没有了,儿媳妇便是外人,钱是不可能交到儿媳妇手中,孙女长大了肯定要出嫁,自然不要给她留什么遗产,只有孙子才是真正的继承人。因此作为爷爷奶奶,为孙子的将来考虑,要把钱留好给孙子,于是就有了本案的纷争。

法院审理认为,夫权主义和“男尊女卑”属于陋习,与《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显冲突,不仅不能支持,而且要坚决破除。王文英的两个孩子尚未成年,是两个孩子的监护人,董纪来老夫妇不是监护人,案款中属于两个孩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董纪来老夫妇无权保管,应由王文英保管,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其他费用,王文英和其两个孩子都有份额,王文英的份额及两个孩子的份额,董纪来夫妇应返还王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