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南通中院成功执结一起由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称赞说:“南通中院不搞地方保护主义。”
2007年1月27日,原告浙江绍兴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开发区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全棉印花布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全棉印花布,被告预付订金15000元,余款在提货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共给被告全棉印花布价值77764元,并先后于同年3月10日、4月25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给被告,被告收后已向税务部门认证,被告已支付货款45000元,尚有货款32764元未付,被告于同年5月25日出具欠条1份,但未付款。2007年8月8日,原告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法院先后二次开庭审理。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2007年10月9日,绍兴县法院判决被告支付3276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支付了30000元,余款2764元,案件受理费329元,合计3093元未支付。原告2007年1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2008年1月2日,绍兴县人民法院向南通中院寄来了委托执行函,1月17日,南通中院执行局任唯佳书记批示同意立案。1月22日,南通中院立案后,执行局任唯佳书记批给承办法官执行。承办法官接到此案后,年前,冒着雨雪前往银行查账号,冻款项,然后多次打电话找南通开发区某公司,请公司派人来谈话,某公司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就是不来。春节过后,承办法官又多次找某公司,请他们依法配合执行。某公司先是推托,后来说:“我们是南通人,你们不为我们着想,却帮外地人的忙。”最后,南通中院依法向某公司发了谈话传票,最后强制扣划。
当此案执结时,南通中院打电话给绍兴法院时,绍兴法院执行局的同志赞扬南通中院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值得其他法院学习。